邹兵律师亲办案例
邹兵律师代理典型案例之一:诺基亚乙肝歧视案(2007年全国十大劳动争议案件之一)
来源:邹兵律师
发布时间:2011-08-19
浏览量:1279
广东东莞:诺基亚乙肝歧视案(2007年全国十大劳动争议案件之一)

【案情简介】
  2007年1月18日,黎胜(化名)在网上向东莞诺基亚移动电话有限公司投递了应聘测试技术员岗位的简历。之后,黎胜顺利通过笔试和面试。该公司人力资源部通知黎胜被录用,和他谈了薪水等待遇,并要他到指定的医院参加入职体检,如果体检合格他就可以到公司上班了。1月27日,黎胜到东莞同济医院进行入职前的体检。
  “我以为像诺基亚这样的大公司不会有乙肝歧视,在体检结果还没出来时就主动告诉人力资源部负责人自己是乙肝病毒携带者。该负责人称,情况不太严重不会影响录取。”黎胜告诉记者,1月30日他又一次到东莞同济医院进行测试,检查结果显示其病毒不具有传染性。
  但是,诺基亚依然拒绝了黎胜。黎胜说,公司给他的答复是“公司所有人都是在同一个饭堂吃饭,同一个工作环境,担心他会传染给公司其他人,建议他换一份轻松点的工作。这是分公司的规定,也是和分公司领导商量过后决定的”。
  黎胜因此将东莞诺基亚移动电话有限公司及其在中国的总部告上了法庭。在起诉书中,黎胜写道:根据我国宪法及相关法律规定,公民有平等就业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能侵犯公民的平等就业权。我国《劳动法》规定,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的权利,劳动者就业不应受到歧视。原告作为乙肝携带者,《病毒性肝炎防治方案》规定,乙肝病毒携带者除了不能献血或从事直接接触入口食品和保育工作外,不能视为现症肝炎病人处理。原告是乙肝携带者,身体符合从事测试技术员的条件。但被告根据体检结果拒绝录用原告的作为,违反了传染病法不得歧视乙肝携带者的有关规定,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平等就业权利,使原告精神上受到极大打击。黎胜在起诉书中要求请求法院依法确认诺基亚以乙肝小三阳为由不予录用原告违法,并且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诺基亚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50万元。东莞市人民法院根据黎胜的民事起诉书,在5月8日立案。
  8月15日下午,黎胜起诉诺基亚公司乙肝歧视案在东莞市人民法院正式开庭审理。在审理过程中,诺基亚的代理人坚称,拒录理由是黎胜“色盲”,而非黎胜携带乙肝病毒。为证明自己被拒绝录用是由于企业“歧视乙肝病毒携带者”,原告黎胜出具了自己与应聘公司人力资源部工作人员对话的录音。根据录音材料内容显示,企业在回绝原告时,提到他“携带乙肝病毒”的体检结果。而诺基亚的代理人则直接推翻录音材料的证明效力,坚称其企业并不存在录音资料中回答黎胜提问的工作人员。法院对该案进行了两个小时左右的审理之后,宣布择日将再次开庭或宣判。
  ■点评:
  这是一起典型的涉及“就业歧视”的争议。用人单位在招用员工时,往往处于强势地位,是否录用员工,由企业说了算。但是,随着近几年劳动法律法规的日益健全以及员工维权意识的提高,就业歧视问题开始明显地受到立法者、执法者以及新闻媒体的关注。“就业歧视”中最为突出的就是对乙肝病毒携带者的招聘歧视,其他典型问题还涉及性别歧视、年龄歧视、身高歧视、相貌歧视等等。2007年已经发生多起因“就业歧视”而引发的劳动争议案件,本案即为其中较有代表性的案例。在日益竞争激烈的就业环境下,在构建和谐社会的政策背景下,2007年国家各层次的立法已经对“就业歧视”问题作出了正面的回应。2008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以及《劳动合同法》等几部新法即将正式实施。在这些新颁布的法律法规中,均严格禁止用人单位以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员工,同时也规定了用人单位不得在招用人员简章或招聘广告中包含就业歧视性的内容。
  本案谁胜谁败已经不关键,对广大用人单位来说,更为重要的警示意义在于,招聘新员工时,应以员工的工作能力作为是否招用员工的主要依据,择优录取,而不应当跟乙肝病毒携带、身高、性别等与工作能力不相关的因素挂钩。



“广东乙肝歧视第一案”开庭 谈话录音成有力证据

新华网广州8月16日电(李月刚 田玲玲)昨天(8月15日)上午,被称为“广东省乙肝歧视第一案”的李飞(化名)诉伟易达集团案在东莞市人民法院正式开庭审理;下午黎胜(化名)起诉诺基亚公司乙肝歧视案在同一个法庭由同一批法官进行了审理。法院对两案各进行了两个小时左右的审理之后,宣布择日将再次开庭 或宣判。

    据《南方都市报》报道,李飞要求伟易达集团赔偿精神抚慰金5万元,而黎胜则向诺基亚公司索赔精神损失50万元。

    焦点:是否因乙肝不聘用

    由于两个案件案情相似,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原被告双方各自做了陈述之后,审判员将双方争议的焦点归结为三点:第一,被告不聘用原告的原因是不是因为原告是乙肝病原体携带者;第二,这样做是否构成了侵权;第三,原告分别索赔5万元和50万元的精神赔偿是否合适,是否有充足的证据支持。

    伟易达和诺基亚的代理人在法庭辩论过程中不约而同称,乙肝绝不是两家企业拒绝李飞和黎胜的原因,“我们在招聘他之前就招聘过乙肝携带者,在他之后也有。”诺基亚公司代理人详细列举了不聘用黎胜的理由,称黎胜缺乏工作经验,面试和笔试的分数并不占优,性格测试中表现不够沉稳。该代理人表示,由于黎胜当时应聘的职位是负责手机检测工作,对辨色能力要求比较高,而医生给黎胜出具的体检报告则明确指出其“辨色能力弱”。针对诺基亚的说法,黎胜说:“我对自己的笔试成绩有相当的自信,面试时同面试官也谈得非常融洽,至于辨色能力,我之前在500强企业做过类似的工作,同样做得很好。我不被聘用的唯一原因就因为我是‘小三阳’,诺基亚只不过故意在一些细节上纠缠。”

  最有力证据:谈话录音

    李飞和黎胜手里握有的最有力证据就是两人当初与人事部门的谈话录音。李飞的代理人汪卫东律师当庭提供了李飞与伟易达人力资源部门工作人员的录音记录,从录音可以听到李飞与伟易达工作人员的一段对话:李飞问对方“小三阳你们公司不接受吗?”对方答道:“对,等你治好了以后我们再联系吧。”黎胜提供的录音记录中也有类似的谈话,黎胜问对方“大小三阳都不接受?”对方明确答道:“对。”

    网名“金戈铁马”的网友陆军是“肝胆相照”论坛的版主,正是在他的帮助之下,李飞和黎胜才最终将伟易达和诺基亚推上被告席。陆军说,一个乙肝携带者在就业时如果遭遇不公想维护自己的正当权益是非常困难的,“好在他们两个是有心人,能留下录音是他们的幸运。”

    两被告的代理人则对录音的真实性表示怀疑,认为不排除录音经过裁剪的可能。对此,西北政法大学研究民法的副教授肖福禄认为,单一的录音不可以作为证据,因为不排除其有被篡改的可能。但原告因患乙肝而不被雇用这个事实可以和录音结合起来作为证据被采信。

    近况:两人都已找到工作

    昨天在开庭审理的现场,除了各大媒体的记者,还有十多名“战友”到场旁听——“战友”是乙肝携带者者彼此之间的称呼。

    昨天,李飞和黎胜都没有出庭。李飞的朋友欧保仁告诉记者,李飞目前因为忙于工作没办法到场。欧保仁表示,目前李飞已经找到了工作,“还是做工程师,是一家有两万人的大公司,月薪3000元左右,福利待遇都很好,关键是入职没要求体检两对半。”黎胜目前在郑州的一家国企工作,“改行了,不做电子,改搞计算机了。”黎胜告诉记者,他现在的工资水平比东莞要低一点,“我还是想回东莞,等官司胜诉了我就回去。”

    ■案情回放

    李飞告伟易达2006年7月,李飞应聘东莞伟易达公司,一切顺利,伟易达香港总部经理亲自面试他。7月18日下午,李飞被安排参加工厂统一组织的体检,被查出是“小三阳”,随后李飞被伟易达拒绝聘用。李飞随后将伟易达告上法庭,2007年1月26日,东莞市人民法院正式受理此案。

    黎胜告诺基亚黎胜,2007年1月,黎胜在网上向诺基亚通信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投递了测试技术员的简历,该公司电话通知他参加公司面试,面试和笔试都很成功。之后,该公司人事部电话通知黎胜到指定的医院参加入职体检,黎胜告诉人事部的负责人自己是乙肝病毒携带者。最终,没有被诺基亚公司聘用。3月13日上午,黎胜向东莞市人民法院递交了民事起诉书,向诺基亚公司索赔精神损失5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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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
    邹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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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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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403*********6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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